为落实《江苏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精神,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
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变化趋势等实施的采样观测、分析测试、综合评估、预测预报、应急监测等活动,涉及到对大气、水、土壤、声、光、热、生物生态、振动、核与辐射等环境要素质量的监测,对森林、草原、海洋、湿地、农田、河湖、荒漠、城市和乡村等生态状况的监测,以及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活动的监测。
《条例》共九章,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监督管理;质量保障;信息公开、应用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7条,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同时还明确了生态环境监测的定义、原则及地位。江苏省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培养生态环境监测人才,保护生态环境监测成果,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培训与国际合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在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8条。本章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及站(点)建设、点位管理、设施保护等的相关内容。禁止在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保护范围内从事设置障碍物、修建建筑物;爆破、采矿、取土、挖沙和倾倒废弃物;设置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其他对生态环境监测产生影响的活动。
第三章“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共7条。本章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了定义,并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规范。同时,还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从业人员设置了行为禁止性规范。其中,文件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与从事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与从事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三年以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无违法记录;
(六)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共4节23条。本章主要包括一般规定、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等四部分内容。本章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保主管部门、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等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进行了规范。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5条。本章主要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及监管范围。详细规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现场检查职责。同时还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与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协同,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此外,对标准规范的制定进行了规范。
第六章“质量保障”共5条。本章主要对质量保障机制、行政干扰环境监测行为、篡改和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等进行了详细规范。此外,对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行了详细规范。
第七章“信息公开、应用和公众参与”共6条。本章主要对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的发布、公开与保密以及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效力、开发与共享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共19条,明确了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规则;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对违反条例设定的义务性条款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的规范化管理。
第九章“附则”共3条。本章主要规定了本条例中基础术语的定义和条例的施行时间等。(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