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对《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442-2008)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标准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 总则》、《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影响监测》、《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三部分,针对原标准中海水水质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和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的内容,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细化了海水水质采样装置的相关内容;完善了海水水质现场测试项目、测试方法的选择要求;修订了部分海水水质样品保存时间;补充了可选择的海水水质标准分析方法;增加了现场测试质量控制和分析人员自我质量控制。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HJ 442.1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HJ 442.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HJ 442.6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HJ 442.1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HJ 73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实施方案制定按 HJ 442.1 相关要求确定;监测点位布设按 HJ 730 相关要求执行;数据处理、统计、汇总、审核与报送按 HJ 442.2 要求执行;水质评价与报告编写按 HJ 442.10 要求执行。
例行水质监测频次一般为每年进行 3 次,采样时间安排在 3~5 月、7~8 月和 9~11 月。近岸海域水质监测的必测项目为 GB 3097 规定的项目(放射性核素和病原体除外)、水深、盐度、叶绿素 a、实际采样经纬度等;选测项目包括氧化还原电位、硅酸盐、水文和气象参数等;叶绿素 a 相关分析和质量控制要求参见 HJ 442.6( 7.3)。
其他监测的水质监测项目、时间、频次等依据监测目的确定。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水质、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水质监测(不包括入海河流入海断面的入海污染物监测)。用于容器准备和洗涤、样品采集、前处理、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442-2008)废止。意见反馈邮箱:zhiguanchu@mee.gov.cn(更多详情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