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基准是指环境中污染物对特定对象(人或其他生物等)不产生不良或有害影响的最大剂量(无作用剂量)或浓度,是由污染物同特定对象之间的剂量一反应关系确定的,不考虑社会、经济、技术等人为因素,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环境基准是制定环境质量
标准、评价、预测和控制环境污染的科学依据。
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科学、精准、依法治污,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环境基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距离支撑生态环境管理的客观需求还有很大差距。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要求,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序推进国家环境基准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环境基准工作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该方案分为总体要求、工作内容、实施要求三部分,明确将有序推进地表水、海洋、大气、土壤等领域的基准研究,力争在关键技术和方法上有所突破,形成一批技术指南、基准文件和模型计算软件等成果,初步建立国家环境基准数据库。培养若干专业科研团队,加大科普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环境基准工作的良好氛围。
《工作方案》明确从丰富研究方法、研究水质基准、夯实数据基础、研究基础框架、研究受试物种名录等多个方面入手,展开对地表水、海洋、大气、土壤等领域的基准研究。
基础支撑能力建设方面,将建立环境基准数据库、遴选专业优势团队、推动交流合作、加强科普宣传。如:遴选一批国家级、省部级实验室,鼓励地方各级科研团队参与环境基准研究;围绕理论方法、检测分析、模型构建、数理统计等方面,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该方案由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地方推进相关工作提供指导。各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充分认识环境基准工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逐步增强环境基准工作能力和水平。
方案指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环境基准与科技创新相结合,引导、鼓励、支持相关科研单位开展环境基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