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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

仪表网 2023-03-20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强化工业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的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控制与管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订了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nzhou@sthj.shanghai.gov.cn;bumengya@163.com,截止时间2023年4月15日。
 
  目前我国面临细颗粒物(PM2.5)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和臭氧(O3)污染日益突显的双重压力,特别是在夏季,O3 已成为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研究表明,大气中的 VOCs 在紫外光照射条件下可与氮氧化物(NOx)发生光化学反应,是形成 O3和PM2.5的关键前体物。随着我国对大气环境精细化管控要求的不断提高,VOCs 污染防治工作引起广泛关注,抓好 VOCs 治理已成为现阶段我国打赢蓝天保卫战及保障臭氧攻坚战的重要举措。
 
  随着臭氧污染攻坚的日益深入,国家已明确提出“十四五”期间将 VOCs纳入总量指标,VOCs 持续减排的压力突增,VOCs 无组织排放的精细化管控已迫在眉睫。在此背景下,结合多年来上海市的 LDAR 实施经验和已有工作基础,开展上海市《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研究、制定并发布地方强制性标准,可更好地保障 LDAR 工作的规范实施和有效减排,促进全市 VOCs 无组织治理工作不断深化,进一步削减 PM2.5和 O3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推动相关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 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等规程内容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控制要求以及实施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行业企业以及其他行业受控密封点总数超过2000个(含)的企业中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控制与管理。
 
  检测方法:
 
  常规检测应按照HJ 1230的现场检测要求执行。非常规检测宜采用光学气体成像检测仪,并参照附录A执行。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常规检测时采样探头与被测密封点边缘或轴封的距离应小于1 cm,移动速度应小于10 cm/s,在被测密封点的停留时间应大于2倍的仪器响应时间,并记录最大泄漏检测值。
 
  检测频次:
 
  企业应按表1规定的频次要求对受控密封点进行检测,对于泄压设备泄压后、设备与管线组件检修后等其他特殊情景,应按国家或行业标淮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检测。新发布的国家标准中有更加严格的要求时,按新标准规定实施。
 
  对于涉及5.1.3中建档信息变更的受控密封点,应在投产或投用后立即开展泄漏检测并于90日内完成。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及合成树脂行业企业中VOCs物料流经的初次开工运转的设备和管线组件,应按照GB 31570、GB 31571、GB 31572规定在开工后30日内完成首次泄漏检测。
 
  泄漏水平控制要求:
 
  在现场随机抽检不超过100个受控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符合5.2.3泄漏认定条件且不在泄漏修复期内的密封点数量应不超过2个。
 
  实施与监督:
 
  1.本文件由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新建企业自 202X 年 X 月 X 日实施,现有企业自 202X 年 X 月 X 日实施。
 
  2.企业是泄漏控制的责任主体,应采取措施保证 VOCs 泄漏控制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披露 VOCs 泄漏与修复相关信息。
 
  3.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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