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现批准《农药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以上标准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农药制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规程内容编制。
本标准提出了农药制造工业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本标准可作为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及农药制造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农药生产的中间体生产企业的污染防治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废水污染治理技术一般原则:
选择废水处理工艺时要遵循以下原则:a)废水分质收集,尽量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b)着眼于综合利用,尽可能从废水中回收有用资源;c)对生化处理有抑制的废水要根据具体水质情况选择相应的物化预处理技术,处理后的水与其它生产废水、辅助工序废水、日常维护工序废水和生活废水混合为综合废水,综合废水处理一般采用物化预处理、生化处理、深度处理等组合技术路线,同时可降低出水的综合毒性;d)应结合废水中的污染物成分选择适合的治理工艺,确保治理设施的安全性;e)采用适于农药废水生化处理的生化工艺,考虑水质的变化规律及波动性。
废气污染治理技术一般原则:
农药企业应针对生产过程中废气污染源和废气组分性质的差异,进行分类、分质的收集并处理以实现达标排放。选择废气处理工艺时要遵循以下原则:a)按照 GB 37822 中的相关要求,提高无组织废气收集效率;b)针对生产过程中废气污染源和废气组分性质的差异,应进行分类、分质收集处理;c)在技术经济可行的条件下,应尽可能进行溶剂回收,以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d)治理工艺的选择应确保治理设施的安全性;e)当废气中含有卤素、氮、硫等成分时,不宜采用燃烧法进行处理;如果确需采用燃烧法进行处理时,应对燃烧产物进行二次处理,以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1.根据废水水质特点选择相应的处理技术,各工段废水宜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分级回用的基本原则,处理后水质应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经济技术可行的前提下,企业应最大限度提高废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回用率。
2.涉及到综合毒性和特征污染物等相关指标,采取以下措施:a)鼓励企业尽早开展废水综合毒性的监测,将监测结果报送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根据监测结果积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b)对于监测结果显示综合毒性不达标的废水,将其回流至原处理工艺流程进行二次处理或采取高级氧化处理工艺进行深度处理,可降低其综合毒性;
c)对于涉及到排放标准中与原料、产品、副产品、中间体和代谢产物等相关的污染物,如监测结果不达标,将废水回流至原处理工艺进行二次处理或采取有针对性地深度处理工艺处理,可实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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