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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华东站执行核电厂建造检查

中国仪表网 2016-08-08

【中国仪表网 仪表下游】为了进一步深化细化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工作,推动建造事件报告制度的落实,提高核电厂建造事件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华东监督站)于今年上半年对辖区内各在建核电厂进行了《核电厂建造阶段事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目前检查主要工作已完成,后续对《细则》及管理制度的深化细化工作正在进行中。
  


  《核电厂建造阶段事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是国家核安全局为细化《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1)“3.1报告准则”的六条规定,明确需要上报建造事件的条件,并推动不同核电厂间的经验反馈,于2012年组织相关人员开始制定。经过多次讨论和打磨,形成了《细则》报批稿。华东监督站本着“先行先试,勇于探索”的精神,于2014年底,按站党组书记、主任俞军要求,对站管理程序《T1-11核电厂事件调查、处理和执法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将《细则》发文至辖区内各核电厂,要求各核电厂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本次专项检查即是为了进行摸底,并收集试行经验和反馈。
  
  专项检查共分为三部分,首先于今年2月开始,由核电厂按照《细则》要求进行自查,排查自身的问题,并反馈执行情况及经验。在对核电厂自查报告进行审查讨论后,由站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冯建平带队,组成专项检查组,于今年5月至6月,赴各核电基地进行现场检查。7月,华东监督站组织辖区在建核电厂于上海召开2016华东地区核电厂建造经验交流会,在会上向各核电厂管理人员代表就检查发现的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参会各方对《细则》要求的理解和需要完善的地方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本次专项检查,进一步完善了核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了华东站对华东地区在建核电厂建造期间事件报告制度的管理,提升了核电厂对建造事件甄别发现的能力和主动上报的意识,搭建了核电厂间经验反馈的新通道,为我国核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核电厂核安全文化水平的持续提高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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