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该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的基本要求、技术路线,以及标准文本和相关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68―2010)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4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10 年第一次修订,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标准名称修改为《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增加了“正确度”、“定量方法”、“定性方法”术语定义,调整了“准确度”术语定义;删除了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工作程序的有关要求;增加了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路线;细化了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特性指标确定的要求和方法;增加了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比对的技术要求;完善了环境监测分析方法验证的技术要求;完善了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内容要求。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6379 测量方法与结果的准确度(正确度与精密度)(ISO 5725);GB/T 7714 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HJ 565 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JJF 1059.1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制订工作。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68―2010)废止。(详情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