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国家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国家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开始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防治环境污染,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或数量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而依法制定的,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活动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效力,是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和控制环境污染源排污行为、实施环境准入和退出的重要手段,对削减污染物排放,降低环境风险,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技术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要求提高污染排放标准。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都是在现实条件下可量化、可测量、可核查的基本要求。
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实施环境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在移动源环境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移动源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管理需求对移动源排放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自 1983 年首次发布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来,历经近四十年的发展,移动源大气排放标准体系已经基本完善,鉴于移动源标准本身的特点(如表 4 所示),一直以来缺乏针对移动源特点的标准制订指导文件。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制定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技术方法标准,指导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工作,支撑移动源环境管理需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国家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技术路线、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环境效益与经济成本分析、标准文本的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要求。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HJ 565 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HJ 945.1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 国家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技术导则(制订中);《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环规法规[2020]4 号)。
本标准规定了在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所必须的 10 个术语及其定义,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移动污染源、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放、曲轴箱、燃油蒸发污染物、加油过程污染物、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型式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移动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地方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可参考本标准。(详情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