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回收处理,规范和指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中的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
监视器、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处理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基本要求
处理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 同时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1.厂区要求。处理企业具有集中和独立的一整块厂区,并拥有该厂区的土地使用权或签订该厂区的土地租赁合同不少于五年。
2.贮存场地。贮存场地应具有硬化地面,容量不低于设计日处理能力的 10 倍。 周边具有围墙或者设置围栏,以利于监控货物和人员进出。
3.处理场地。拆解、利用、处置九类产品的专门处理场地为具有硬化地面 的室内场地,具备处理场地冲洗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或废 油等液体物质的防渗、截流、收集设施。
4.设备要求。处理企业应具有与所处理九类产品相适应的搬运、贮存、拆解、 处理、分拣、包装、计量、劳动保护、应急救援等设备及相应的污 染防治设备。
拆解、利用和处置九类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电子废 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
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要求。禁止使 用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如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等设备和 简易酸浸工艺等)拆解、利用和处置;禁止以露天焚烧或直接填埋 的方式处理。
污染防治要求与措施
处理企业开展拆解、利用和处置九类产品生产活动,应具有与 所处理九类产品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九类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处理过程的环境污染控制应当符合《废 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27)有关规定。
污水排放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或地方排 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挥 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 37822)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有关规 定;具有采用焚烧和热解等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元(器) 件、(零)部件的设施或设备,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 染控制标准》(GB 18484)中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排放控制要求或地方 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 12348) 的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有关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本指南适用于对九类产品处理企业的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工作,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提出申请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开展材料审查或现场核查中,本指南也可提供技术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