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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修订)》征求意见

中国仪表网 2021-08-16
2016年10月,《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第28次缔约方大会达成了《基加利修正案》,将氢氟碳化物(HFCs)纳入管控范围。《基加利修正案》将于2021年9月15日对我国正式生效。为做好国内履约工作,依法开展HFCs削减和管控,生态环境部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所列受控物质清单,组织起草了《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开始征求意见。
 
  为切实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关于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淘汰和管控的履约责任,我国于 2010 年制定并出台了国内第一部专门针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基础。
 
  同年,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条例》要求,制定并公布了《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0 年第72 号,以下简称《清单》)。《清单》依照 2007 年召开的议定书第19次缔约方大会调整通过的议定书版本,纳入了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含氢氯氟烃、含氢溴氟烃、溴氯甲烷和甲基溴,共八大类物质,明确了我国履行国际公约受控物质的范围和履约目标。自发布实施以来,《清单》已成为履约管理的重要工具,在我国履约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2016年10月,议定书第28次缔约方大会达成了《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将氢氟碳化物(HFCs)纳入议定书管控范围,议定书在其附件中增补了第九类受控物质即 HFCs,开启了协同应对臭氧层耗损和气候变化的历史新篇章。《修正案》于 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2021年 6月17日,我国向联合国正式交存了中国政府《修正案》接受书。根据议定书有关要求,《修正案》将于2021年9月15日对我国正式生效(暂不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主要修订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清单》的管理范围
 
  一是增补新的受控物质种类。根据《基加利修正案》履约要求,纳入新的一大类共 18 种 HFCs,并注明其主要用途和削减义务。二是明确“受控物质”的定义。将议定书第一条第 4 款“受控物质”的定义以脚注形式纳入《清单》,即“受控物质”是指议定书附件 A、附件 B、附件 C、附件 E 或附件 F 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内的物质,并强调除非在有关附件中特别指明,应包括任何此种物质的同分异构体。从而进一步明确,议定书附件所载化学品及其所有同分异构体均为议定书管控物质。
 
  (二)使《清单》和议定书附件所载内容保持一致
 
  一是针对原《清单》CFC-113 和 CFC-114 因化学中文名称未包括其同分异构体的情况,将 CFC-113(化学式 C2F3Cl3)的化学中文名称由“1,1,2-三氯-1,2,2-三氟乙烷”修改为“三氯三氟乙烷”,将CFC-114(化学式 C2F4Cl2)的化学中文名称由“1,2-二氯-1,1,2,2-四氟乙烷”修改为“二氯四氟乙烷”,以便与议定书附件所载受控物质保持一致。二是按照现行议定书附件内容,增列部分受控物质的全球升温潜能值(GWP),对其余的受控物质 GWP 值更新机制以脚注形式说明;标注生产规模最大的几种受控物质及对应的消耗臭氧潜能值(ODP),以确保《清单》与议定书有关内容的一致性。
 
  五、发文形式
 
  修订后的《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将仍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委公告形式发布,同时废止现行《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0 年第 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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