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废塑料的环境管理,生态环境部现批准《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为国家生态环境
标准,并予发布。
本标准是对《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64―2007)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修改了标准的名称;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更新了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产生环节污染控制要求;调整了部分环节污染控制指标与技术要求。本标准自2022年5月31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64―2007)废止。
本标准参考: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T 37547 废塑料分类及代码;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废塑料产生、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再生利用和处置等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塑料产生、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再生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与环境管理,可作为废塑料再生利用和处置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和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依据。本标准不适用于废弃可降解塑料。
总体要求:
1.应加强塑料制品的绿色设计,以便于重复使用和利用处置。
2.宜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减少环境影响为原则,按照重复使用、再生利用和处置的顺序,选择合理可行的废塑料利用处置技术路线。
3.涉及废塑料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根据产生的污染物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
4.废塑料的产生、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再生利用企业内应单独划分贮存场地,不同种类的废塑料宜分开贮存,贮存场地应具有防雨、防扬散、防渗漏等措施,并按 GB 15562.2 的要求设置标识。
5.含卤素废塑料的预处理与再生利用,宜与其他废塑料分开进行。
6.废塑料的收集、再生利用和处置企业,应建立废塑料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废塑料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相关台账应保存至少3年。
7.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塑料,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利用处置。
8.废塑料的产生、收集、再生利用和处置过程除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规、标准的相关要求。
工业源废塑料污染控制要求:
废塑料产生企业应根据材质特性以及再生利用和处置方式,对下脚料、边角料、残次品、废弃塑料制品、废弃塑料包装物等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并建立废塑料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废塑料的种类、数量、去向等,相关台账应保存至少3年。
生活源废塑料污染控制要求:
1.废塑料类可回收物应按照当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投放至可回收物垃圾桶或专用回收设施内,或交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2.投入有害垃圾收集设施集中收集的废塑料类有害垃圾,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
农业源废塑料污染控制要求:
1.废弃的非全生物降解塑料农膜,应进行回收,不得丢弃、掩埋或者露天焚烧。
2. 废弃的非全生物降解渔网、渔具、网箱等废塑料,应进行回收,不得丢弃、掩埋或者露天焚烧。
3.废弃的肥料包装袋(桶或瓶)等废塑料,应进行回收,不得丢弃、掩埋或者露天焚烧。
医疗机构可回收物中废塑料污染控制要求:
1. 医疗机构中废塑料等可回收物,应投放至专门容器中,严禁与医疗废物混合。
2.医疗机构可回收物中废塑料的收集容器、包装物应有明显标识。
3.医疗机构可回收物中废塑料的收集、搬运、暂存、转运等操作过程,应与医疗废物分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