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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

仪表网 2023-12-2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指导各地规范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
 
  第九次全国生态环境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强化关键工况参数和用水用电等控制参数自动监测”。目前与我部联网的实施自动监控重点排污单位超过6万家,联网水、气监控点超过10万个,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也逐步推动固定污染源监管从“人防为主”到“技防为主”转变,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尤为重要。2012年原环境保护部以办公厅文件形式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提升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排放标准执行力度不断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和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的违法问题呈现上升态势,地方执法人员反映查处过程中涉及违法违规认定的争议较多。同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订和出台,明确了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运行监督要求和对应罚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废止也取消了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营资质。2012年印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无法适应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需求,有必要结合实践经验和管理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指南》。
 
  (一)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衔接
 
  2012年原《指南》属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配套文件,当时上位法尚没有针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门规定。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首次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的规定以来,《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重点排污单位或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依法依规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数据真实准确等要求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规定了对应的罚则。
 
  本次《指南》的修订,补充完善了2015年以来法律法规明确的与污染源自动监控有关的13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对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聚焦和分类,便于后续移交立案和调查处理。
 
  (二)删减了与当前监管需求不适应的内容
 
  原《指南》中对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问题按不同的“不正常运行”情形进行列举,这些情形主要指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现象。但是,近年来的上位法修订逐步增加了“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条款,原《指南》中的“不正常运行”情形能否指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以及违法行为如何调查取证,在地方执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本次《指南》的修订,删除了存在争议的“不正常运行”情形,以及资质检查等不适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内容,为企业和监督检查人员减负。
 
  (三)明确和优化比对核查程序方式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将“数据明显失真”作为认定违法的触发条件。但是,现行的规范文件均没有提出“数据明显失真”的判别方法和具体情形,是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出现争议的重要原因。实际工作中,执法人员一般采用标准样品进行标样核查,随着便携式执法装备的普及,执法人员也逐渐开始使用便携式设备对现场设施进行执法比对,判别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监测结果是否真实准确。
 
  本次《指南》的修订,细化了比对核查的三种形式(标样核查、执法比对、比对监测)的程序方式,按照“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原则”并参照大气监督帮扶等经验做法,对“数据明显失真”的判别条件进行优化,便于提升现场监督检查效能。
 
  本指南规定了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开展监督检查的基本工作程序以及主要内容;明确了比对核查的基本原则、方法与结果评价,以及自动监控设施涉嫌不同违法行为的各种表现情形。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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