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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征求意见

仪表网 2023-12-29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指导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联网,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了《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修订工作,目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自2017年5月1日实施,目前全国近10万个监控点遵照该传输标准纳入了生态环境部门的联网监管范围,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联网发挥了关键性的支撑作用。
 
  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及数据传输的要求是由本标准指导与规范的,其保证了各种污染物监控监测仪器设备、传输网络和环保部门应用系统之间的联通。然而,自现行标准实施以来,相关管理政策和工作要求陆续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各行业标记规则的发布及自动监测设备的更新迭代,现有的标准已无法囊括排污单位现场端的全部内容,需要随着设备的更新作前瞻性的准备工作。其二,目前的自动监控系统在不断丰富末端监测内容的前提下,已开始通过门禁、视频、工况、用电等角度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控,为满足此类的监测数据传输,新标准的修订势在必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指导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的建设,规范数据传输,保证各种污染物监控(监测)仪器设备、传输网络和监管部门应用软件系统之间的连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5年,本次为第二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修订为《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
 
  ——增加了“用电监控”“数据标记”等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通信安全”相关要求;
 
  ——增加了“关键生产工况”及“用电”监测参数的编码规则;
 
  ——完善了“数据标记内容”;
 
  ——增加了数据采集、处理与上传频次的技术要求;
 
  ——附录 B 完善了现场端设备分类和编码表、现场端信息编码表;增加了设施用电监测分类和编码表、设施用电监测参数编码表、行业分类和编码表、关键生产工况参数编码表;
 
  ——附录 D 删除了水污染物的实时、分钟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水污染物浓度的分钟、小时值(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方法,水污染物浓度的分钟、小时、日均值(算术平均法)的计算方法,烟气数据处理计算方法;修改了水污染物小时、日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日均值(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方法;
 
  ——增加了附录 E 数采仪与移动终端通信协议;
 
  ——增加了附录 F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首次联网报送信息表;
 
  ——增加了附录 G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定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的系统结构、现场机与上位机的协议层次、现场机与上位机的通信协议、自动监控(监测)仪器仪表与数采仪的通信方式、数据采集、处理与上传频次的技术要求,本标准允许扩展,但扩展内容时不得与本标准中所使用或保留的控制命令相冲突。
 
  本标准适用于自动监控(监测)设备与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传输,以及自动监控(监测)设备的数据采集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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