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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不热市民状告供热企业胜诉 测温留证是关键

中国仪表网 2016-01-13
【中国仪表网 行业聚焦点】“暖气不暖”问题在大家的生活中经常发生,1月1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供暖纠纷进行终审宣判,供热公司退还个人一年采暖费的20%。此起案件是兰州首例供热纠纷供热公司判赔案件。
  

  案情:供暖不达标市民状告供热单位
  
  原告张某是某小区住户,在缴清了2012至2015年度3年的采暖费后,明显感觉到暖气温度不达标,他提出测温要求,但却遭到推诿。在长久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张某将供热公司和物业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采暖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未提供相关部门的标准,无法以该数据判断供热是否达标。同时,测温是双方约定的供热方的义务,宾馆未在法庭限定的时间内提供供暖期内抽查测温的记录,故法院推定其供热不达标。
  
  但由于原告张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暖气不达标的天数,只能根据他电话反馈的时间来推算。双方均不能提供直接有力的证据说明,最终,法院判决供热公司退还原告张某2014至2015年度采暖费的20%。
  
  提醒:温度不达标测温留证是关键
  
  对于类似情况,兰州中院法官建议:采暖户要加强证据意识,学会如何举证。用户如果发现室温不达标,应及时向供暖单位及当地供暖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有效证据,千万不要采用消极拖欠供暖费的办法进行对抗。
  
  按照新的管理办法,要求供暖单位定期进行测温,用户可要求复制保留测温记录;用户对温度是否达标有争议的,可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并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温测具有一定专业性,用户应避免以自行测温的方式收集证据,自己的测量结果与邻居的测量结果因为与供热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在法庭采信上力度相对较弱。
  
  有些用户请公证机关对自行测温结果进行公证,需要注意的是,公证机关只能对测温过程及所得数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而无法判断测温方法是否符合专业要求,最终也很难被法院所采纳。

(本文来源:兰州晚报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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